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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國會] 致各位國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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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4 10: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8-16 12:16     標題: 致各位國會議員

各位國會議員:

  如果大家有任何提案,請在8月18日開會或以前提交文件予國會行政處,方便本處在18日前制訂第3次預備會議議程。


國會行政處秘書長
李迎希

保永庚寅二年鬼月初七 修憲節

作者: 關二哥    時間: 2010-8-16 12:32

本人提議員動議二項:

「表揚黃名電台近日工作出色,向電台工作人員致謝」

「促請內閣推動與大清帝國建交」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8-17 09:39

議長,

提提您,在動議這兩個項目要納入議程下,必須連同文件一併交上,以便其他議員明白您動議的目的和立場。

另外,此兩項議案因國會仍在預備會議當中,即使已通過議案,暫未有任何的約束力的,煩請注意。
作者: 關二哥    時間: 2010-8-17 14:46

回復 yinghey 的帖子


沒有約束力這個我知道。

但提動議好像沒說要文件?(只有動議時的致辭)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8-17 18:47

議長:

迎希有一不明想議長澄清一下∼提案和動議有甚麼不同∼前者的權力與後者的權力又有甚麼不同?
作者: 關二哥    時間: 2010-8-17 19:45

回復 yinghey 的帖子


或者應該這樣講,動議「法案」或「修訂法案」通過了當然會有法律效力。而動議之前必須有個「草案」拿出來,否則不知道要討論的法案是什麼。

但「動議」還包括很多別的事情,例如平時開會經常有的一些程序性動議(延長開會時間之類),這些不一定要有「草案」,也不一定要表決,因為議長有權直接批准一些程序的進行。

今次是第一次有議員提出「無法律效力動議」,這些動議代表國會的原則性宣示,因此字眼只是「促請」「致謝」等儀式性質的舉動,而不像法案般會帶來實際的行為。簡單點來說,即使國會「促請」了內閣做某事,內閣也可以不做的。



作者: yinghey    時間: 2010-8-17 20:20

明白明白∼迎希實在搞不清楚∼現在清楚很多∼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0-8-18 09:41

因為動議的字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中有不同含意。在香港的用法當中,動議大概可指兩個意思:
(1)[Motion],亦即議案
(2)[Move] the motion,即動議的動詞用法
作者: 李興道    時間: 2010-8-18 13:38

本人亦提出一個動議

「促請內閣向國會簡介及匯報黃名帝國政府各部門日常運作」
作者: 關二哥    時間: 2010-8-18 19:57

本人亦提出一個動議

「促請內閣向國會簡介及匯報黃名帝國政府各部門日常運作」
李興道 發表於 2010-8-18 13:38

提醒:
如果此動議通過,內閣應該在會議以外 (可以是下次會議),以適當的方式作簡介卅匯報。內閣不應同時將簡介卅匯報排入今次議程。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0-8-19 00:13

本人亦提出一個動議

「促請內閣提早國會正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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