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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制司受憲秘閣院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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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1-10-13 22: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yinghey 於 2013-2-28 12:12 編輯

《制司受憲秘閣院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八日
         雍安癸巳
二年正月十五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九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05)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第五匯國會第次會議修訂全條例。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制司受憲秘閣院組織條例》。
第二條 大司憲根據憲法行使職權,設制司受憲秘閣院。(於2013年2月24日修訂本條)

第二條 根據皇室命令設制司受憲秘閣院。
第三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設下列各司、處和室:(於2013年2月24日修訂本條)
 一 制司處;
 二 受憲處;
 三 皇務司;
 四 檔案處;
 五 司政處。

第三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設下列各司、處和室:
 一 制司處;
 二 受憲處;
 三 法務及國民事務處;
 四 檔案處;
 五 司政處
 六 皇室新聞發佈室。

第四條 制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法律的公佈、發佈聖諭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皇室禮儀、承訓;
 三 關於國民書信或各府署會局之公文呈請事項;
 四 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事項;
 五 關於大司憲秘書事項;
 六 關於王公貴族名冊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受憲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外訪事項;
 二 關於君主授予榮典事項;
 三 關於皇室新聞聯繫及發佈事項;
 四 關於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皇務司掌理下列事項:(於2013年2月24日修訂本條)
 一 關於王公貴族府務事項;
 二 關於王公貴族名單事項;
 三 關於王公貴族法律公佈、公文收發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法務及國民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及王族法律草擬事項;
 二 關於皇室及王族訴訟事項;
 三 關於法律諮詢及司法機關事項;
 四 關於國民與皇室法務關係之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檔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及貴族之檔案文獻紀錄;
 二 關於君主機要事項;
 三 關於各府署會局文件檔案管理。
第八條 司政處掌理以下事項:
 一 儲君事項;
 二 內閣總理大臣匯報事項;
 二 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皇室新聞發佈室掌理以下事項:
 一 發佈皇室最新新聞及動向事項;
 二 收發傳媒關於對皇室的提問;
 三 皇室代言人;
 四 安排傳媒採訪;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置大司憲一人,由君主委任,承命綜理制司受憲秘閣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一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置二司憲一人,由大司憲委任,襄助大司憲處理事務。
第十一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於2013年2月24日修訂本條)
第十二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人事安排歸大司憲處理,所需工作人員數目,由大司憲呈予御準定之。

第十三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置司長六人,職轄下各司、處。

第十四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處務規程,由制司受憲秘閣院定之。
第十五條 授權制司受憲秘閣院制定施行本條例必要之附例條文。
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於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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