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司法大臣仲尼所提出的《帝國國會選舉法法》修正案如下
《帝國國會選舉法法》修正案如下,相關修改已用粉紅色標注:
《帝國國會選舉法》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候選人資格
第四章 國會議席數目
第五章 投票程序
第六章 選舉委員會
第七章 議席補選
第八章 議席確認程序
第九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帝國國會選舉法》
第二條 本法乃根據《帝國國會法》所授予之權力執行。
第二章 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五票方式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內政署須置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議席選舉的期限及選舉的形式,詳見【第六章】。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來屆選舉時間表必須於國會任期完結前或解散後7日內由當屆國會審議及批準。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藉(如有)。
第九條 參選人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十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四章 國會議席數目
第十一條 國會議席分為直選議席及委任議席。
第十二條 委任議席由司憲院委派代表擔任,選舉委員會主席在宣佈選舉結果時一併宣佈委任議席之議員名單。
第十三條 每屆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屆議會決定,但至少擁有七席直選議席。
第十四條 國會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即至少擁有九席(包括委任議席)。
第五章 投票程序
第十五條 選舉議席之投票方式,由選舉委員會制定之。
第十六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六章 選舉委員會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二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第二十條 委員會主席由首席大法官出任,委員由大司憲、法官或其他受委員會主席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廿一條 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期之前七天組成,委員經首席大法官委任。
第廿二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 根據本法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二 根據本法接收候選人名單;
三 根據本法制定選舉期、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四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五 議席分配宣告;
六 其他選舉事務。
第廿三條 倘若首席大法官出缺或參選,君主有權由非參選委員中挑選一人代替首席大法官擔任委員會主席。
第廿四條 如第廿三條情況發生,內政大臣將自動失去參選之資格。(本條例於2014年2月26日廢除)
第七章 議席補選
第廿五條 當屆國會在會期內有選舉議席出缺,必須進行補選。
第廿六條 內政部須在國會議長提請選舉議席出缺後,按照本法第六章籌組補選委員會。
第廿七條 補選委員會要在組成後七天內執行提名期,補選必須在十五天內完成。
第八章 議席確認程序
第廿八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廿九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選舉議員名單並宣佈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三十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在議席產生後向君主呈交名單後,選舉議員自動生效。
第九章 附例
第卅一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卅二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