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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公告] 第六屆國會第五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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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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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0 13: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14-5-21 00:01 編輯

會議日期:2014年5月21日晚上0時正至2014年5月26日晚上11時正
議程:

議程:

一 《帝國國會法》修正案
二 《帝國國會選舉法》修正案
三    《內閣總理大臣選舉法》廢除案
四      決定第七屆國會選舉議席數量

  請所有國會議員務必出席。

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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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5-20 13:25 | 顯示全部樓層
助理司法大臣仲尼提出的議案簡報

政改方案要點如下:
1. 由現時的「總統制」改回第五屆政府的「議會制」

2. 首相不再由直選產生改由議會選出

3. 國會及內閣的任期由以往一年縮短為半年,能更有效反映民意

4. 建議國會通過將下屆議席數由現時五席擴大至九席(八席直選+一席司憲院)

5. 國會選舉由一人三票改為一人五票,以配合議席的增加

6. 不再限制議員任職內閣首長級大臣職務,且首相必須為國會議員

7. 現向國會提出修改《帝國國會法》及《帝國國會選舉法》,及廢除《內閣總理大臣選舉法》

8. 當國會通過上述法律後,第八屆政府會隨即解散國會及內閣進行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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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5-20 13:31 | 顯示全部樓層
助理司法大臣仲尼提出的《帝國國會法》修正案如下

《帝國國會法》修正案如下,相關修改已用粉紅色標注,橙色為廢除相關條款:

《帝國國會法》

【條目】

第一章 國會權力及職責
第二章 選舉規訂及細則
第三章 議員守則及規限
第四章 議長守則及規限
第五章 議員權力及特權
第六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權力及職責 

第一條 國會作為黃名帝國立法機關,具有審批、反駁、修訂等之權力。
第二條 國會具有監察政府之權力,有權對政府提出糾正之議案,政府不得自行修改及廢除經由國會審批之法律或議案。
第三條 國會所批準之議案或法律,一經刊憲,當即生效。
第四條 國會所通過之任何法律或議案,除特別例明情況,只需
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即可。
第五條 國會有權向內閣總理大臣或個別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若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便可報請君主,由君主定奪;若不信任動議不獲通過,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內閣總理大臣或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
第六條 國會每屆任期一般為半年,由國會第一次正式會議開始計算183天。
第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有權根據以下情況向君主提請解散國會,並於22日內舉行國會選舉。

 一 國會通過對內閣總理大臣的不信任議案。(廢除)
 一 國會推翻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出之重要法案。(編號更動)

 二 內閣總理大臣有權隨時解散國會。
編號更動)

第二章 選舉守則及細規

第八條 設立《帝國國會選舉法》 。

第三章 國會議員守則

第九條 國會議員的身份是國民的代表,行為及操守受到國民的監督。
第十條 內閣總理大臣
必須擁有國會議員身份。
第十一條 非國會議員之內閣首長級官員有權列席國會會議,
必須遵守本章十五條規定之守則。
第十二條 國會議員因觸犯本國法律或破壞國會之名聲,經國會議員審議及國會議長之準許,褫奪犯事議員之身份。
第十三條 國會議員應在議會提案上,不挾帶其他國家的政治立場議本國事務。就本國利益的大前提下作出良好得議論環境。
第十四條 國會議員擁有尚高尊貴的身份,注意自身之行為和操守,議員必須奉公守法。
第十五條 國會議員及其他列席者保持應有的紀律,對議會有責任之實。在議會當中,
國會議員及其他列席者必須奉公守法,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僭越或破壞國家或社會的道德綱常,不得在言論行為上對他人作出侮辱或人身攻擊,尊重他人的發言,並遵守院內規則,不得侮辱國會議長,亦不得對其他國會議員人身攻擊。
第十六條 國會議員凡連續缺席國會全體常務會議五次,視作自動辭職論,缺席定義為不出席國會全體常務會議發言。
第十七條 若議員辭職,則必須根據《帝國國會選舉法》另行補選。

第四章 議長守則及規限

第十八條 國會議長負責主持各國會會議,必須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態度對待每一議案。

第十九條 國會議長有權力引用第十二或第十六條作出褫奪犯事議員身份之裁決。
第二十條 國會議長必須不得出任內閣職務。
第廿一條 議長只能在同票的情況下就議案作出投票。
第廿二條 國會議長有權於議員或其他列席者不斷觸犯本法第三章「國會議員守則」之情況下,要求該議員
或該列席者離開議事廳。
第廿三條 若國會議長辭職,則由國會議員互相再選決定。

第五章 議員權力及特權

第廿四條 國會議員於國會議事廳內之任何言論均不能用作刑事或民事起訴之證據,保障議員之言論之由不受影響。
第廿五條 國會議員有權引用此條例,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公、私營機構;該機構必須呈上委員會所要求資料以供參考。
第廿六條 國會議員有權自行提出任何具約束力之「個人議案」,一經國會議長批準,即可在議會內辯論。
第廿七條 國會議員有權自行提出任何不具約束力之「個人議案」,一經國會議長批準,即可在議會內辯論。

第六章 附例

第廿八條 本條例經國會議案審批後方作出修訂。
第廿九條 本條例自第七屆國會任期開始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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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5-20 13:34 | 顯示全部樓層
助理司法大臣仲尼所提出的《帝國國會選舉法法》修正案如下

《帝國國會選舉法法》修正案如下,相關修改已用粉紅色標注:

《帝國國會選舉法》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候選人資格
第四章 國會議席數目
第五章 投票程序
第六章 選舉委員會
第七章 議席補選
第八章 議席確認程序
第九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帝國國會選舉法》
第二條 本法乃根據《帝國國會法》所授予之權力執行。

第二章 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五票方式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內政署須置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議席選舉的期限及選舉的形式,詳見【第六章】。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來屆選舉時間表必須於國會任期完結前或解散後7日內由當屆國會審議及批準。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藉(如有)。
第九條 參選人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十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四章 國會議席數目

第十一條 國會議席分為直選議席及委任議席。
第十二條 委任議席由司憲院委派代表擔任,選舉委員會主席在宣佈選舉結果時一併宣佈委任議席之議員名單。
第十三條 每屆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屆議會決定,但至少擁有七席直選議席。
第十四條 國會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即至少擁有九席(包括委任議席)。


第五章 投票程序

第十五條 選舉議席之投票方式,由選舉委員會制定之。
第十六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六章 選舉委員會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二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第二十條 委員會主席由首席大法官出任,委員由大司憲、法官或其他受
委員會主席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廿一條 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期之前七天組成,委員經
首席大法官委任。
第廿二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 根據本法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二 根據本法接收候選人名單;
 三 根據本法制定選舉期、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四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五 議席分配宣告;
 六 其他選舉事務。
第廿三條 倘若首席大法官出缺或參選,君主有權由非參選委員中挑選一人代替首席大法官擔任委員會主席。
第廿四條 如第廿三條情況發生,內政大臣將自動失去參選之資格。(本條例於2014年2月26日廢除)

第七章 議席補選

第廿五條 當屆國會在會期內有選舉議席出缺,必須進行補選。
第廿六條 內政部須在國會議長提請選舉議席出缺後,按照
本法第六章籌組補選委員會。
第廿七條 補選委員會要在組成後七天內執行提名期,補選必須在十五天內完成。

第八章 議席確認程序

第廿八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廿九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選舉議員名單並宣佈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三十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在議席產生後向君主呈交名單後,選舉議員自動生效。

第九章 附例

第卅一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卅二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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