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秘書長
218
0
739
舉報
第二條 國會具有監察政府之權力,政府不得自行廢除經由國會審批之法律或議案。 第五條 國會有權向內閣政府內之各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若經三分之二通過,便可報請皇帝陛下,由皇帝陛下定奪。 第七條 帝國首相有權提出解散國會(如以下情況);唯首相在其任內已曾解散國會一次,便不能再次解散國會。 一 國會不信任首相。 二 國會推翻由首相提出之重要法案。 三 首相自行解散國會。 第十五條 國會議員保持應有的紀律,對議會有責任之實。
第二條 國會具有監察政府之權力,有權對政府提出糾正之議案,政府不得自行修改及廢除經由國會審批之法律或議案。 第五條 國會有權向內閣政府內之各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罷免或彈劾動議,若經二分之一通過,便可報請皇帝陛下,由皇帝陛下定奪。 第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有權提出解散國會(如以下情況);唯內閣總理大臣在其任內已曾解散國會一次,便不能再次解散國會。 一 國會通過對內閣總理大臣不信任議案。 二 國會推翻由首相提出之重要法案。 三 首相自行解散國會。 第十五條 國會議員保持應有的紀律,對議會有責任之實。在議會當中,議員必須奉公守法,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僭越或破壞國家或社會的道德綱常,不得在言論行為上對他人作出侮辱或人身攻擊,尊重他人的發言,並遵守院內規則,不得侮辱國會議長,亦不得對其他議員人身攻擊。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復 回帖後跳轉到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