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 進入手機版 | 繼續訪問電腦版
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查看: 760|回復: 1

[議程公告] 第六屆國會第四次會議議程

 關閉 [複製鏈接]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發表於 2014-5-11 14: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會議日期:2014年5月12日晚上0時正至2014年5月19日晚上0時正
議程:

議程:

一 《帝國國會法》修正案


  請所有國會議員務必出席。

國會秘書長


國會秘書長

218

W幣

0

存款

739

帖子

 樓主| 發表於 2014-5-11 14:28 | 顯示全部樓層
李興道議員所提出的《帝國國會法》修正案


條例原文如下:
第二條 國會具有監察政府之權力,政府不得自行廢除經由國會審批之法律或議案。
第五條 國會有權向內閣政府內之各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若經三分之二通過,便可報請皇帝陛下,由皇帝陛下定奪。
第七條 帝國首相有權提出解散國會(如以下情況);唯首相在其任內已曾解散國會一次,便不能再次解散國會。
 一 國會不信任首相。
 二 國會推翻由首相提出之重要法案。
 三 首相自行解散國會。
第十五條 國會議員保持應有的紀律,對議會有責任之實。


修改如下:
第二條 國會具有監察政府之權力,有權對政府提出糾正之議案,政府不得自行修改及廢除經由國會審批之法律或議案。
第五條 國會有權向內閣政府內之各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罷免或彈劾動議,若經二分之一通過,便可報請皇帝陛下,由皇帝陛下定奪。
第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有權提出解散國會(如以下情況);唯內閣總理大臣在其任內已曾解散國會一次,便不能再次解散國會。
 一 國會通過對內閣總理大臣不信任議案。
 二 國會推翻由首相提出之重要法案。
 三 首相自行解散國會。

第十五條 國會議員保持應有的紀律,對議會有責任之實。在議會當中,議員必須奉公守法,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僭越或破壞國家或社會的道德綱常,不得在言論行為上對他人作出侮辱或人身攻擊,尊重他人的發言,並遵守院內規則,不得侮辱國會議長,亦不得對其他議員人身攻擊。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