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14-3-7 00:15 編輯
內閣總理大臣選舉法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內閣總理大臣選舉法》
第二條 內閣總理大臣選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章 內閣總理大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一票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內政大臣須置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議席選舉的期限及選舉的形式,詳見【第五章】。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選舉時間表由當屆國會審議及批準。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藉(如有)。
第九條 參選人必須是黃名帝國合資格選民,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十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五章 選舉委員會
第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第十五條 委員會主席由當任內政大臣出任,委員由大司憲、法官或其他內政大臣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 根據本法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二 根據本法接收候選人名單;
三 根據本法制定選舉期、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四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五 選舉結果宣告;
六 其他選舉事務。
第十七條 倘若內政大臣參選,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定一名非參選的內閣大臣出任選委會主席。
第六章 補選
第十八條 內閣總理大臣出缺,必須進行補選。
第十九條 內閣總理大臣之補選,內政大臣須在君主下詔公告內閣總理大臣出缺後籌組補選委員會,如本法第五章一樣。
第二十條 補選委員會要在組成後七天內執行提名期,補選必須在十八天內完成。
第廿一條 補選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內閣總理大臣任期屆滿日止,唯原任內閣總理大臣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出缺,則補選當選人之任期重新計算。
第七章 內閣總理大臣當選者確認程序
第廿二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廿三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當選人名單並宣佈各候選人得票數目。
第廿四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在當選人產生後向君主呈交名單後,當選人須向君主宣誓確認當選資格,當選人之任期,非補選者則在原任任期結束時生效。補選者在向君主宣誓後生效。
第八章 附例
第廿五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廿六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