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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大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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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4-2-24 12: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商務部現正處理有關土地契約問題
根據《黃名帝國榮職條例》
第四章 榮職者權利與義務 第廿二條 榮職者宅邸之擁有,不再以君主賜封,一律按照政府的土地交易規定購置及納稅。
根據案件編號:司法覆核第二號
現有王府土地之所有權是歸於政府,榮職者只有佔有及使用權,因此在重新定義下,該土地視為政府土地。
政府會向各擁有王府或府䣌的榮職者定下契約,大司憲有沒有建議?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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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4 17:22 | 顯示全部樓層
沒有異議,政府可依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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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樓主| 發表於 2014-2-25 21:31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司憲可否整理一下榮職王府及府䣌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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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3-1 15:25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司憲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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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 23:24 | 顯示全部樓層
據本人的理解,修訂後的榮職條例,王府與一般宅邸無異,政府可按既定政策而無需知會司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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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樓主| 發表於 2014-3-4 09:17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14-2-24 17:22
沒有異議,政府可依法安排。

請大司憲提供榮職王府及府䣌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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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3-4 09:19 | 顯示全部樓層
仲尼 發表於 2014-3-1 23:24
據本人的理解,修訂後的榮職條例,王府與一般宅邸無異,政府可按既定政策而無需知會司憲院

商務部有意在訂下契約時,榮職府邸與一般府邸分開處理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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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4 09:57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4-3-4 09:19
商務部有意在訂下契約時,榮職府邸與一般府邸分開處理

當初修法除了是解決時任政府推行賣地政策去清除障礙,更重要的部分是希望能夠將榮職府邸與普通民宅的地位對等,故商務部處理新契約時,不需要分開處理,一視同仁便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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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3-4 13:14 | 顯示全部樓層
yinghey 發表於 2014-3-4 09:57
當初修法除了是解決時任政府推行賣地政策去清除障礙,更重要的部分是希望能夠將榮職府邸與普通民宅的地位 ...

商務部請大司憲提供榮職王府及府䣌的名單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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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4 20:23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4-3-4 13:14
商務部請大司憲提供榮職王府及府䣌的名單

根據本人的理解,司法覆核第二號判決:
「現有王府土地之所有權是歸於政府,榮職者只有佔有及使用權,因此在重新定義下,該土地視為政府土地。」

同時,根據《土地交易條例》第二章第四條規定:
「所有土地在2013年1月1日或以前所訂立之無期限公共土地契約,予以廢止。」

因此,以往的榮職者宅邸的契約同告終止,司憲院理應不再存有任何榮職者宅邸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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