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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聆訊(刑事訴訟第四號:帝國政府 訴 威靈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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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3-11-16 11: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11-16 11:17 編輯


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
判刑聆訊

帝國政府


威靈頓



聆訊官:首席大法官比利仔閣下
案件編號:刑事訴訟第四號


控辯雙方是否已出席及準備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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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御林軍事團司令勳章銀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3-11-16 19:11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

本人代表檢控一方,已準備聆訊。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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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6 20:41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我已準備好

威靈頓者,不列顛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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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御林軍事團司令勳章銀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3-11-16 21: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3-11-16 21:47 編輯

法官閣下:

本人在開庭前提出以下法律問題,希望法官考慮:

1)在英美法系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並未有原庭重新考慮Sentence或conviction的慣例、法例或案例,因此原庭重新考慮Sentence或conviction屬於inistus (Injustice)。
2)若本次聆訊屬Appeal against Sentence則必須在appellate court(即最高法院)作出公開聆訊
3)若本聆訊屬上訴性質則,需在合乎第2點的情況下,依據本方即檢方,為案件之Respondent,而威靈頓即被告為Appellant的法律用詞上,本案件名稱應從「帝國政府 訴 威靈頓」改為「帝國政府 訴 威靈頓(上訴人)」。

在此本人提出法庭應考慮以上三個法律觀點,並作出相應處理。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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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3-11-17 23:26 | 顯示全部樓層
路德維希 發表於 2013-11-16 21:35
法官閣下:

本人在開庭前提出以下法律問題,希望法官考慮:

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慣例在本國只屬參考性質,對本國法院沒有強制性質。純粹基於本國沒有跟隨其他國家的慣例執行便代表 “原庭重新考慮判刑是屬於injustice”,本席並不同意相關觀點。

本聆訊並不是一般由控辯雙方在上訴時限內所提出的判刑上訴。本席同意若果是由控辯雙方基於對判刑不同意底下而作出上訴,的確應由上級法院處理。

在本次案件而言,控辯雙方在上訴時限內並沒有對判刑作出任何上訴,而本次判刑聆訊是基於被告人未能按判決繳交罰款,而在這個情況下,法院必須改判罰款以外的懲罰以令被告人獲得與原判刑之罰款具相當程度而合理的懲罰。

本席認為,只有在這一特殊情況下,原審法院方可召開判刑聆訊以解決判刑不能執行的情況。

如控方沒有進一步辯點,本席將會開始處理有關判刑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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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7 23: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3-11-17 23:54 編輯

法官閣下:


1)本人尊重法官閣下之仲裁,唯若法官裁定繼續聆訊,或會創制一種既非上訴也非原審的另一種重新判刑審訊的原則,因此請法官閣下慎重考慮。

2)根據Res judicata原則,同一案件不能出現兩次控訴兩次,同樣判刑也不能判斷兩次,若本次並非依據法庭上訴機制處理,本人請法官閣下考慮是否應從其他途徑處理此一事情rather than原庭重新審理判刑。

3)依據上述觀點,因此本人向法官觀點申請中止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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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1-18 00:12 | 顯示全部樓層
路德維希 發表於 2013-11-17 23:50
法官閣下:

1)本人尊重法官閣下之仲裁,唯根據Res judicata原則,同一案件不能出現兩次控訴兩次,同樣判 ...

本次並不是對原案件作出二次審訊,被告人有罪的判決不會改變。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改變已作出的判刑決定。而在這次的情況下,被告人未能按原審法院的法院命令提交罰款,違反法院命令,因此基於違反法院命令的事實底下,原審法院在避免懲罰不可執行的情況底下,改判具同等程度的懲罰方式。

因此,本院所提出的原審改判慣例必須有以下條件限制:
1。控辯雙方對判刑已沒有任何上訴或已過上訴期限或該判刑上訴已處理完畢
2。該刑罰是必須由被告一方主動完成(如本案中的罰款),而不是由政府單方面執行(如監禁)
3。被告一方未能在法院所命令的時限內執行所指定之刑罰
4。改判的刑罰必須與原刑罰具相當程度
5。該案件必須是刑事性質

本席認為原審改判具相當程度的條件限制,只會在特殊情況下使用,故決定維持原有決定去處理是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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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8 00:24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

本人再無問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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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1-18 20: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3-11-18 20:27 編輯

由於被告人違反法院命令,未能在指定時限內繳交罰款400w幣,本席初步考慮以監禁4天作為代替原有的判刑400w幣罰款。

控辯雙方對以上判刑有沒有反對?如有,則必須提出相關理據以作支持。

在此,本席提醒控辯雙方,本聆訊並非上訴性質,而是基於被告人違反法院命令而設。除了針對新判刑違反“具相當懲罰程度”的原則而提出上訴以尋求較合理的改判外,法院不會接受任何關於本聆訊之上訴申請或原審之上訴申請(因時限已過)。如對本席的初步考慮有任何異議,必須現在就向法院提出。

興寧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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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9 06:20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

本人原則上同意此次安排。

並同時希望法官閣下考慮在判決書中將本次聆訊中羅列的原審改判條件限制一應加上,好使案例能在未來順利應用。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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