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橋尚良 於 2020-2-18 03:43 編輯
本人代表自己答辯。
本人並不同意原告人引述的帖子是「與俱樂部事務無關」。
「立即放棄情治主義!」為本人集會示威的帖文,示威的對象為「海島共和國」官員兼僑民「隆美爾」、「古德里安」及「達爾文」。
「益友送大禮」為本人向海島俱樂部「贈送蝦條」的帖文。
「海島俱樂部聲明」帖中的回應,乃是回應有關社團的立場宣示聲明。
根據
社團申請內容,海島俱樂部是「促進海島共和國僑民利益的非牟利組織」。
即海島俱樂部是代表「海島共和國僑民」利益的組織。
與「海島共和國」有關的帖子,即與「海島共和國僑民」有關,即與「海島俱樂部」有關。
此外,「俱樂部成員」是難以準確定義的,因為現行法例並無要求社團設立成員制度,而有關社團也從沒公開界定什麼人是有關社團的成員。
在此難以定義的前提下,難以就此討論對象不明的論題,即是不能夠介定本人有沒有「多次挑釁俱樂部成員」及「對俱樂部成員構成滋擾」,因為對象是不清晰的。
「批評俱樂部成員作為政府官員期間的施政」,亦不是「與俱樂部事務無關」,到「俱樂部」批評「俱樂部成員」是合理至極的公眾自由。我們享有言論自由、集會及結社自由,乃是正當的公民權利,前任政府官員的表現亦是可受公評之事。
至於「在俱樂部範圍使用粗言穢語」、「多次挑釁俱樂部成員」、「對俱樂部及其成員構成滋擾」此三項,請原告人詳細論證本人言論如何符合以上指控,及本人的言行怎樣令到有關社團必須獲得禁制令以維持正常運作。
簡單來講,本人並不認為原告人引述的言行威脅到原告人及其社團「海島俱樂部」之集會及結社自由,並無對有關社團運作帶來不合理的影響。
本人亦從沒見到社團有提出過任何合理規定,是禁止相關的公民自由權利。社團打開門活動,有異議者上門批評也是合理現象,不能因而禁制異議者的行動自由及言論自由。
另外,原告人並沒有指出過就其申請之禁制令,建議的有效期間是何時屆滿,本人未能對此回應答辯。
本人代表第二答辯人答辯之陳詞,容後再行回應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