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 進入手機版 | 繼續訪問電腦版
搜索
 找回密碼
 請即註冊
12
返回列表 發新帖
樓主: 比利仔

審訊(案件編號:民事訴訟第十號 唐吉坷德 訴 紀文思)

 關閉 [複製鏈接]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8-12-31 17:21 | 顯示全部樓層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8-12-30 21:16
我的委託人閣下,請你不用擔心,會讓你平安無事的,接下來都交給我就好了。 ...

辯方可陳詞及回應控方陳詞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19-1-1 22:53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

首先回應「意圖令人不當選」這點。
原告人與我當事人屬不同政黨,不同陣營,如果意圖令原告人當選,那就是我當事人有問題了。
原告人多次參選我國國會,都是低票落選,今次也不例外。
今次選舉中,甚至是其所屬政黨全軍覆沒。
這證明是原告人自身不得民心,所謂的「帶來極其不利影響,令本人得票大大減少」,完全是原告人為了狀告我當事人而強行構陷。

原告人聲稱「更早時候與經協夏侯暘先生也有過類似糾葛,結果經協就拿誹謗告我」,相信是指民事訴訟第六號案件。
該案原告為夏侯易,即使原告代表達爾文及原告均曾具經協黨籍,也不能藉此指稱為「經協告唐吉坷德誹謗」,這是明顯錯誤的表述。

而誹謗陳述最基本最基本的定義,其中一部份是,錯誤表述與客觀事實不符。

民事訴訟第六號當中,該案被告人,即本案原告人唐吉坷德,故意訛稱自己與夏侯昜有密約,「夏侯總督說過他只做一屆,之後由我來做」,被判誹謗罪名成立。
民事訴訟第八號當中,已很清楚指出該案被告人,即本案原告人唐吉坷德,誹謗當時選舉期間幾天都有露面的小琪琪「幾天都不露面」,誹謗罪名成立。

以上兩案罪成的關鍵,都是在於兩案被告人唐吉坷德作出錯誤表述,
錯誤表述與「夏侯昜未曾與唐吉坷德訂立密約」、「小琪琪幾天都有露面」的客觀事實不符。

如同原告人所講,「眾所周知,我國是民主國家,選舉期間相互攻擊在所難免」。

我當事人以「我是舊酒的話,唐先生是文革年間製造的人血米酒」回應原告人在該帖的回覆「新瓶裝舊酒」,兩人的言論都明顯是比喻性質,而不是陳述事實,且我當事人的回應有一個前提,「我是舊酒的話」,這也是我當事人的回應使用比喻手法的證明。

因此,以上兩案與本案實在不能類比。
若然原告人認為我當事人誹謗他,是否應該指出我當事人有何錯誤表述呢?

不得不提的是,「精神損失費六百元」的索價絕不合理,不可能予以答應,原告人想也不用想。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9-1-2 10: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已聽取雙方陳詞,並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有關言論只是比喻性質,並未有構成誹謗。
除非控方能提出其他有力的理據或證據,否則本席將判被告人勝訴。

-22

W幣

1075

存款

3776

帖子

四級功績勳章銀聖壽勳章

發表於 2019-1-3 10:46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19-1-2 10:40
本席已聽取雙方陳詞,並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有關言論只是比喻性質,並未有構成誹謗。
除非控方能提出其他有 ...

法官閣下,我想說的是被告代理人的辯護有許多漏洞,容我壹壹道來。
第壹我不否認政黨競爭,但采取誹謗的方式進行打壓,本身就已違反民主精神,而且我之前幾次差點當選,當時是保民主反連任大聯盟成員,而聯盟領袖潛水艇就是橋上先生,說明我並非不得民心,更何況我還當選過民選自由城總督,紀文思女士利用記者會公開誹謗我,給選民造成的影響難以估量。
第二,民事訴訟第六號當中,的確存在密約,但在夏侯先生面臨經協壓力後改口,才導致我敗訴,而民事訴訟第八號當中,小琪琪女士也的確不上線,但官司開打後突擊上線,最終令我敗訴。
第三,新瓶裝舊酒沒有特別惡意,但文革已經是公認的人間慘劇,既然橋上先生說誹謗陳述最基本最基本的定義,其中壹部份是錯誤表述與客觀事實不符,那麽將我與人間慘劇相提並論,這難道還不是誹謗嗎。
第四,我之前被經協告,壹告就要賠償好幾百,並且曾經入獄,按照這個標準,賠600很正常,沒讓紀女士坐牢,說明我是有尺度的。

理親王

-272

W幣

0

存款

9049

帖子

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19-1-3 11:04 | 顯示全部樓層
唐吉坷德 發表於 2019-1-3 10:46
法官閣下,我想說的是被告代理人的辯護有許多漏洞,容我壹壹道來。
第壹我不否認政黨競爭,但采取誹謗的 ...

比喻性質的言論不應被視為誹謗,因為當中根本沒有提出任何關於客觀事實的陳述,「文革」只是主觀評論,又哪來誹謗?

採取誣告的方式打擊我當事人,才是真正違反民主精神的行為,這是有人輸不起的表現。

本來這些與本案無關不應提起的,但關乎客觀事實,本人必須嚴正回應。

民事訴訟第六號判決已定,就是沒有密約;第八號案審訊期間,控方也提出了原告人有上線露面的證據。
法庭已有判決,而敗訴人又沒有上訴,那麼至少在法庭上請你尊重一下法庭已作的判決吧?
在法庭不斷提出與判決結果不符的事實陳述,是什麼一回事呢?

另外,民事訴訟第八號判決賠款為50幣,並沒有「壹告就要賠償好幾百」的索求,但今次的索賠額是該次的12倍。
監禁與否也不在索償範圍,而是由法庭判決。

至於民心與否,自有公論。
本人好歹都任過幾屆議員,不與常敗將軍再作無謂討論了。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9-1-3 20: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9-1-6 10:29 編輯

本席必須提醒兩位,除非要引用以往案件作為案例應用到本案之中,否則的話,本席不希望看到有人利用審訊程序去為昔日的案件發表個人意見或展開討論。如要討論、辯論、澄清等等,請在法院以外的地方進行。除非對審訊中的案件於法律觀點上有必要的參考性外,法院亦不會就以往經已裁決的案件所發生的事宜再次進行討論。

在控方能令本席信納被告的言論符合誹謗的門檻前,討論索償金額是亳無意義的。本席必須提醒控方,這不是一場辯論比賽,辯方律師的辯護有多少漏洞,也改變不了一個事實,就是你未能夠令本席信納被告人的言論構成誹謗。

本席給予原告人最後機會,若果在48小時內仍然未能提出令本席信納的理據或證據,證明被告人干犯誹謗罪,本案將會審結。

榮親王

856

W幣

2568

存款

1萬

帖子

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9-1-6 10:25 | 顯示全部樓層
給予控方最後陳詞的時間已到。

雖然本席同意控方最後所指「文革已經是公認的人間慘劇」,但考慮到整個案發經過,被告該番言論只能夠說是以比喻方式去對原告人作出負面評價。相關言論是被告人對原告人的個人評價,而並非陳述一項原告人曾經做過的事。

由於原告人未能令本席信納被告人的言論有誹謗成份,本席宣判被告人勝訴。

如對本判決不服,任何一方必須於5天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退庭。



2019年1月6日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