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閣下,
首先回應「意圖令人不當選」這點。
原告人與我當事人屬不同政黨,不同陣營,如果意圖令原告人當選,那就是我當事人有問題了。
原告人多次參選我國國會,都是低票落選,今次也不例外。
今次選舉中,甚至是其所屬政黨全軍覆沒。
這證明是原告人自身不得民心,所謂的「帶來極其不利影響,令本人得票大大減少」,完全是原告人為了狀告我當事人而強行構陷。
原告人聲稱「更早時候與經協夏侯暘先生也有過類似糾葛,結果經協就拿誹謗告我」,相信是指
民事訴訟第六號案件。
該案原告為夏侯易,即使原告代表達爾文及原告均曾具經協黨籍,也不能藉此指稱為「經協告唐吉坷德誹謗」,這是明顯錯誤的表述。
而誹謗陳述最基本最基本的定義,其中一部份是,錯誤表述與客觀事實不符。
民事訴訟第六號當中,該案被告人,即本案原告人唐吉坷德,故意訛稱自己與夏侯昜有密約,
「夏侯總督說過他只做一屆,之後由我來做」,被判誹謗罪名成立。
民事訴訟第八號當中,已很清楚指出該案被告人,即本案原告人唐吉坷德,誹謗當時選舉期間幾天都有露面的小琪琪「幾天都不露面」,誹謗罪名成立。
以上兩案罪成的關鍵,都是在於兩案被告人唐吉坷德作出錯誤表述,
錯誤表述與「夏侯昜未曾與唐吉坷德訂立密約」、「小琪琪幾天都有露面」的客觀事實不符。
如同原告人所講,「眾所周知,我國是民主國家,選舉期間相互攻擊在所難免」。
我當事人以「我是舊酒的話,唐先生是文革年間製造的人血米酒」回應原告人在該帖的回覆「新瓶裝舊酒」,兩人的言論都明顯是比喻性質,而不是陳述事實,且我當事人的回應有一個前提,「我是舊酒的話」,這也是我當事人的回應使用比喻手法的證明。
因此,以上兩案與本案實在不能類比。
若然原告人認為我當事人誹謗他,是否應該指出我當事人有何錯誤表述呢?
不得不提的是,「精神損失費六百元」的索價絕不合理,不可能予以答應,原告人想也不用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