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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憲院呈文國會行政處(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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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2 13: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制司受憲秘閣院組織條例》(全例修訂)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八日
         雍安壬辰元年五月廿四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九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05)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制司受憲秘閣院組織條例》。
第二條 根據皇室命令設制司受憲秘閣院。
第三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設下列各司、處和室:
 一 制司處;
 二 受憲處;
 三 法務及國民事務處;
 四 檔案處;
 五 司政處
 六 皇室新聞發佈室。
第四條 制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法律的公佈、發佈聖諭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皇室禮儀、承訓;
 三 關於國民書信或各府署會局之提請事項;
 四 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事項;
 五 關於大司憲秘書事項;
 六 關於王公貴族名冊事項;
 六 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受憲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外訪事項;
 二 關於君主授予榮典事項;
 三 關於皇室新聞聯繫及發佈事項;
 四 關於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法務及國民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及王族法律草擬事項;
 二 關於皇室及王族訴訟事項;
 三 關於法律諮詢及司法機關事項;
 四 關於國民與皇室法務關係之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檔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皇室及貴族之檔案文獻紀錄;
 二 關於君主機要事項;
 三 關於各府署會局文件檔案管理。
第八條 司政處掌理以下事項:
 一 儲君事項;
 二 內閣總理大臣匯報事項;
 二 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皇室新聞發佈室掌理以下事項:
 一 發佈皇室最新新聞及動向事項;
 二 收發傳媒關於對皇室的提問;
 三 皇室代言人;
 四 安排傳媒採訪;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置大司憲一人,由君主委任,承命綜理制司受憲秘閣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一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置二司憲一人,由大司憲委任,襄助大司憲處理事務。
第十二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人事安排歸大司憲處理,所需工作人員數目,由大司憲呈予御準定之。
第十三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置司長六人,職轄下各司、處、室。
第十四條 制司受憲秘閣院處務規程,由制司受憲秘閣院定之。
第十五條 授權制司受憲秘閣院制定施行本條例必要之附例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於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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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7-12 13:11 | 顯示全部樓層
《黃名帝國大司憲條例》(全例修訂)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正月十一日
         雍安壬辰元年五月廿四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正月十二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大司憲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根據君主賦予制司受憲秘閣院首長權力而制定之。
第三條 本條例根據《制司受憲秘閣院組織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授權大司憲之職務。
第四條 大司憲為制司受憲秘閣院首長,得下列之權力:
 一 諮詢權:授權予大司憲就皇室事務提出向公眾諮詢;
 二 王族封地收回權:授權予大司憲在君主同意下直接收回王族人員之封地及接收封地內之人員、財產;
 三 署理視事權:授權予大司憲在君主簽令解散內閣期間署理內閣總理大臣之職務;
 四 會議權:授權予大司憲對內閣就皇室事項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條 大司憲直接隸屬於君主,皇室人員、王族、內閣行政機關或國會權力機關一律不得廢立大司憲。
第六條 大司憲沒有任期之限。
第七條 大司憲辭退原因得下列情由:
 一 沒有履行職責,嚴重違反國家法律;
 二 全國國民提出對大司憲不信任動議而發動公投,反對票票數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
 三 君主簽令解除職務;
 四 自願性質下請辭,並簽署相關文件;
 五 因患病無法履行職務;
 六 大司憲在任內去世。
第八條 君主退位以後,新君主登位首月不得廢除前任君主之大司憲,直至一個月限期結束。
第九條 新任君主在首月可立新任大司憲,新大司憲確保與原任大司憲在君主登位首月交接完成制司受憲秘閣院所有事務。在新舊大司憲同時在任期間,制司受憲秘閣院只可聽命於原任大司憲之命,直至完成第八條之規定為止。
第十條 君主有權繼續任用上任君主之大司憲。
第十一條 本條例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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