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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二章 《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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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5 16: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法例第二章
《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四日

         慶寧癸巳元年八月初三

         慶寧甲午二年正月廿七日
        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廿五日
        慶寧辛丑九年正月廿八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廿八日

         慶寧癸巳元庠八月初三

         慶寧甲午二年正月廿七日
        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廿五日
        慶寧辛丑九年正月廿八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04)臨時頒佈執行。
第五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
第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二條。
第十八屆國會下議院第四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五至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廢除第八條。
第二十屆國會下議院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二至第三條。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旗國徽使用方式
第三章 國旗國徽製作
第四章 國旗國徽及國歌管理
第五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黃名帝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制式和使用依本法規定之。
第二條 黃名帝國國旗依照本條例之規定為:
 一 黃色作背景;
 二 置中設有由橄欖枝圍繞的白圈;
 三 白圈中置有黃名帝國國徽。


第三條 黃名帝國國徽依照本條例規定為:
 一 置中設有公則徽號狀盾徽;
 二 公則徽號分別配以紅、黃、藍三色,徽號中設九條紋龍;
 三 公則徽號上方為皇冠;
 四 公則徽號左右兩方各有一條黃龍;
 五 公則徽號下方藍色綬帶書有英文「WONG MING EMPIRE」。
第四條 黃名帝國國歌依照本條例之規定為:
 一 國歌定名《太平春景》;
 二 首節國歌歌詞為「殘陽照,冬日耀,凱歌怒如潮;柳飄搖,水迢迢,舞影遍田寮。春霧朦朧下雨垂,日暖朝暘曉;秋葉紛飛冬雪來,天冷不寂寥。我們的傲,黃名這家,國昌漸豐饒;齊來共舞,一同唱歌,晴下相歡笑。」
 三 次節國歌歌詞為「蒼天高,海滔滔,神憲佑我朝;春風早,霜雪消,頌歌直上雲霄。我們為國家向天禱,希望黃名豐饒;放聲高歌舞動笙簫,祝福黃名壽高。為皇驕傲,為國效勞,一起去營造;蒼天恩澤,四海知曉,永護黃名皇朝。」

第二章 國旗國徽使用方式

第五條 政府部門向國民之公告以國旗置頂使用。
第六條 各政府部門向國民之個人致函可 以國徽置頂使用。
第七條 如 國旗國徽在文書共同使用,國旗置左國徽置右並高度對等。
第八條 各部門之院旗或徽號,以國旗或國徽置左,部門院旗徽號置右並高度對等。(本條已於2020年4月17日廢除。)
第九條 外國國旗與本國國旗共同使用,大小及高度對等之。
第十條 駐外機構使用本國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

第三章 國旗國徽製作


第十一條 國旗國徽製作以本國內閣慣行之比例製作之。
第十二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使用之國旗國徽不合皇帝陛下政府慣用標準者,應由政府部門或地方自治政府取締或糾正。

第四章 國旗國徽及國歌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機構或民間組織所使用之國旗國徽,以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作準。
第十四條 國旗、國徽除法律上另有規定之外,不得附加配置各種符號。
第十五條 國歌旋律及歌詞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得更改或附加各種旋律及歌詞。
第十六條 任何民間機構或人士在未經授權下,不得以官方之名義,利用國旗國徽及國歌發出公文或命令。


第五章 附例


第十七條 本法於公佈日執行。




附件:黃名帝國國旗(2021年3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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