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23: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由於被告人認罪,現在由原告人簡說案情。若被告人同意案情,本案將審結。
法官大人:
根據保密通訊條例,發帖者於帖子標題或帖子內容中指示該帖子限定予指定之人士觀看,即屬保密通訊,亦即等同保密宣告。而案發帖標題已標明「召見東府總督」,亦採取了保密措施(隱藏內容)。
被告人藉由其用戶組(國會議員)所給予的權限,得以進入內閣並於2016年6月13日在未經相關人士許可下偷看已作出保密宣告及已採取保密措施的內閣帖文,即違反了保密通訊條例第四條「任何人士如非保密宣告中所指定可觀看保密通訊之人士,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取得該保密通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