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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除] 第八章 《政風署組織條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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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5 17: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政風署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正月初七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正月初十
【廢除日期】慶寧乙未三年七月廿三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11)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第九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廢除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政風署組織條例》。
第二條政風署掌理審計全國行政機關事務。
第三條 政風署對於中央行政機關、部門、地方府尹、地方行政機關及半官方機構管理組織有監察、督導、懲治糾正及建議之責。對於各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四條 政風署就主管事務,根據本條例第三條所列明之機關部門,認為有違背法令、失責失職或逾越權限者,得提出起訴之權力。
第五條 政風署設下列各局:
  一 第一局;
  二 第二局;
  三 調解局;
  四 行政秘書處。
第六條 政風署設監察委員會,直接隸屬於內閣總理大臣,有指示、監督政風署之責。
第七條 政風署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內閣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八條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內閣部門審計監督事項;
 二 關於半官方機構審計監督事項;
 三 關於司憲院審計監督事項;
 四 關於中央分區審計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地方府尹部門審計事項;
 二 關於王族封地審計事項;
 三 關於地方代表處部門審計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調解局掌理事項:
 一 關於全國行政機關或執行部門之間之衝突;
 二 關於地方府尹之間之衝突;
 三 關於多部門在同一事件中失責之善後事項;
 四 關於政風署投訴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行政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 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三 關於資料蒐集、研究、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呈事項;
 四 關於署務報之議事事項;
 五 關於署令之發佈事項;
 六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署政風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常務政風司一人;輔助政風大臣處理署務。
第十三條 政風署置局長三人、秘書長一人、文書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政風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 政風署處務規程,由政風署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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