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函國會行政處
致行政處本相現代表內閣政府告知行政處於下次會議上將提出之內閣提案,詳情如下:
1.修改文化和廣播署組織條例
第九條 置局長二人,處長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更變成
第九條 文化教育局置局長一人,歷史資訊文物局置局長一人,廣播資訊管理處置處長一人,依法辦理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視需要派任之。
第十條,提案廢除。
第十條 文化和廣播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2.修改中央銀行法
【條例內容】
第一條 (定位)
黃名帝國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中央銀行) 為國家銀行,直屬商事署和內閣管核,與帝國國庫分開。
第二條 (經營目標)
中央銀行經營的目標有如下:
一 促進黃名帝國金融市埸穩定。
二 為黃名帝國國民提供健全的銀行業務。
三 維護黃名帝國內及對外幣匯率的穩定。
四 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的發展。
第三條 (總行及分行)
中央銀行總行設立於黃名帝國政府所在地,而如要在國外設立分行,須由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決議,再上呈內閣作最終決定
第四條 (資金)
中央銀行資金,由內閣管核的帝國國庫撥入。其資金全部為黃名政府所有,如要動用銀行資金,須由稅務及財政大臣和內閣總理大臣一同批准。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
中央銀行設立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二至四人,內政大臣、稅務及財政大臣及商事大臣為當然委員,其餘名額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連任。管理委員會召開定期會議討論及檢視、監察、決定中央銀行之事務。管理委員會得就中央銀行重大事宜召開特別會議討論。
第六條 (中央銀行總裁)
中央銀行置總裁一人,由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主席兼任;副總裁一人,兩者均由內閣總理大臣在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委員中任命,期滿得續加任命。
第七條 (總裁職能)
總裁總理中央銀行事務,並執行管理委員會內的決議,對外為行長代表中央銀行;副總裁輔助總裁處理行務。總裁由管理委員會之主席兼任,總裁缺席時,由副總裁代理一切事務。
第八條 (黃名帝國貨幣)
黃名帝國貨幣,由中央銀行發行。
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為黃名帝國合法貨幣,只限於黃名帝國境內的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並受到黃名法律的保護。
貨幣的發行,由中央銀行專營並管理。
國幣的基本單位為W圓。
第九條 (對外兌換)
中央銀行辦理下列外匯業務:
一 黃名幣對外買賣匯率之調控
二 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
三 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 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 外國貨幣之買賣。
六 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的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
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都由中央銀行決定。
3.修改內閣法
第十四條(內閣部會)
內閣設下列各署:
一 內政署;
二 外務署;
三 商事署;
四 工務及保安署;
五 文化及廣播署;
六 政風署;
七 稅務及財政署。
內閣設下列委員會:
一 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
第一條(職權之行使)
內閣行使行政權,對代表全體國民之議員所組成的國會負其責任。
第十一條(內閣政令)
內閣總理大臣可藉著內閣官報公佈已獲內閣會議審議的命,約束所有或部份指定的具有行政職能的部門、機關及公職人員(下稱受命令者),按照該等命令的指示-
一 執行該等命令所命令執行的事項;
二 執行該等命令所規範或規定的職權;
三 執行該等命令所指定的政策。
除非-
一 法律賦予該等部門或機關獨立行使法定職權的獨立地位;
二 該等政令的合法性被司法覆核;
三 該等政令的指示,已明顯逾越法律對受命令者的授權,或對內閣和內閣總理大臣的授權。
否則,受命令者有法律義務執行該等命令。
上述該等命令的法定名稱為內閣政令。為免生疑義,現聲明內閣政令-
一 不屬於附屬法律;
二 不適用於任何個人,除正在擔任公職的人士於執行職權時外;
三 僅適用於所有或部份指定的具有行政職能的部門、機關及公職人員,即受命令者,並對其有約束力。
4.修改《榮職條例》
第七條 王位擁有者,為民事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親王,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二 郡王,虛銜第一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三 藩王,虛銜第二職等,宅邸內可置隨員八人,月奉論壇貨幣壹佰;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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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比利仔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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