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6 17:33

審訊(刑事訴訟第七號:橋上島良查 訴 李君羨)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wm/data/attachment/forum/201406/15/082527bcftmokb8utb97u5.png

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

橋上島良查



李君羨

主審法官:首席大法官 比利仔
案件編號:刑事訴訟第七號
入稟狀: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w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377&extra=page%3D1


與訟雙方是否已出席及準備審訊?

橋尚良 發表於 2016-6-16 18:29

出席。

李君羨 發表於 2016-6-17 09:38

參加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13:13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6-16 18: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出席。

根據法院在2014年發出之司法機關實務指示PD1.1 處理私人刑事訴訟之規定


PD1.1 處理私人刑事訴訟之規定

法院不會處理私人刑事訴訟之入稟申請,除非申請人已符合以下任何一項:

- 申請人已向內閣政府報告有關刑事行為,而內閣政府在獲悉後決定不進行檢控。
- 申請人已向內閣政府報告有關刑事行為,而內閣政府在獲悉後的一定合理時間內仍未有就是否會檢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視乎案件性質及案情,並由法院作決定。
- 法院認為可接納的特殊情況或原因

原告人必須向本席證明你已符合當中一項條件

橋尚良 發表於 2016-6-17 14:39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13: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據法院在2014年發出之司法機關實務指示PD1.1 處理私人刑事訴訟之規定




法官閣下: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w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331&page=3
在「召見東府總督問責!」一帖第三頁,我已明確指出被告的刑事行為,並表明希望考慮交由政府起訴
然而,第四頁當中,首相表明「人都會犯錯,應該熱心開導引領議員回家!」,即無意追究被告。

另一方面,我亦曾使用論壇消息功能向首相表明以內閣政府身份進行檢控的意願,否則只好以私人檢控處理
但首相表明決定不進行檢控,要求本人自行私人檢控,於是本人只好私人檢控被告,
以下為論壇消息內容,有關內容為首都論壇之下的,相信後台管理員有辦法找得到,如法官閣下需要,本人亦願意提供消息截圖作證:

本人   2016-6-13 21:33
(前略,因內容與本案無關)
另外,顯王那邊我希望讓司法部去起訴他,不然就是我自己行使私人檢控權了

夏侯昜   2016-6-13 21:36
政府針對顯王是不好的事,你最多自己指控吧∼


因此,我認為本案情況符合「申請人已向內閣政府報告有關刑事行為,而內閣政府在獲悉後決定不進行檢控。」一項,希望法官閣下能接納本人觀點。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15:04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6-17 14: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官閣下: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w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331&page=3


根據《司法部組織條例》,司法部代表帝國政府對涉嫌罪犯作出刑事檢控及代表帝國政府在法庭上作出提告。

原告人必須提供由司法部或司法大臣表示決定不作出檢控的證明。

橋尚良 發表於 2016-6-17 15:23

本帖最後由 橋上島良查 於 2016-6-17 15:27 編輯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15: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據《司法部組織條例》,司法部代表帝國政府對涉嫌罪犯作出刑事檢控及代表帝國政府在法庭上作出提告。 ...

法官閣下,

根據《刑事條例》,第十八條 《保密通訊條例》內之罪行。

本次的控罪是刑事性質的。

然而,第二十九條:內閣總理大臣擁有刑事檢控權,代表內閣政府向違規人士作出提告,相關權力可由內閣總理大臣再行授權予內閣總理大臣所指定之官職人士。

第二十九條指出擁有刑事檢控權者是內閣總理大臣,而相關權力是由內閣總理大臣授權予內閣總理大臣所指定之官職人士。

加上首相是司法部或司法大臣的上司,又是內閣政府首長,我認為內閣總理大臣在公開場合及私人消息均表態不願追究事件,已能充足證明內閣政府無意檢控被告。上司表明了沒有意願追究事件,對於下屬的司法部而言,也會構成了檢控上的阻力。

本案涉及非閣員者擅闖政府閉門討論,被告身為郡王,亦曾在政府工作,理應知道帖文主題「召見東府總督問責!」以及使用了隱藏代碼,即公眾不應擅闖。被告理應知道他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假如法官閣下仍認為司法部或司法大臣需要表明不進行私人檢控,我希望法官閣下能允許本人向司法部查詢是否不予私人檢控 及 是否願意接替此案。本案牽涉到國家利益及刑事罪行,希望法官閣下能夠批准使本案得以繼續審訊。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15:31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6-17 15: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官閣下,

根據《刑事條例》,第十八條 《保密通訊條例》內之罪行。


在雜項聆訊(有關左馮翊訴李君羨一案之審訊批准)一案中,司法部曾向法院提出:

刑事檢控權在三個不同的條例內容中即包括以上所指的《刑事條例》、《司法部條例》及《內政部條例》中有列示,然根據本國的Leges posteriores priores contrarias abrogant原則(The doctrine of implied repeal )即where an Act of Parliament conflicts with an earlier one, the later Act takes precedence and the conflicting parts of the earlier Act are repealed。當舊法與新法相衝時依新法為準。


因此,根據以上原則,刑事檢控權及檢控之工作已由司法部正式進行,及成為司法部之職權範圍,內政部已失去刑事檢控之職權及內閣總理大臣已未沒有指定特定人士作出提告之權力。

本席亦認同有關原則,而《司法部組織條例》為新法,因此現階段已由司法部掌有中央政府刑事檢控權。

本席批准原告人可向司法大臣查詢。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21:28

橋上島良查 發表於 2016-6-17 15: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官閣下,

根據《刑事條例》,第十八條 《保密通訊條例》內之罪行。


本院已收到司法大臣接手本案作為控告方之申請。

在本席批准有關申請前,如有任何理由不應該由司法大臣接管本案,你現在可以提出。

橋尚良 發表於 2016-6-17 21:34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21: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院已收到司法大臣接手本案作為控告方之申請。

在本席批准有關申請前,如有任何理由不應該由司法大臣 ...

法官閣下,我不贊同「提告方並未有相關檢控權作出刑事提告」的說法。

但司法大臣贊同案情足以構成刑事罪行,所以我不反對司法大臣接手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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