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13:09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6-17 12: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並無中途離開審訊,若審訊途中我在其他版留言也沒有來法院,這才算中途離開,問題是我連黃名也沒有上,怎 ...

被告人
本席於2016/04/11要求你回答問題,至2016/04/17已下令若被告人未有在2016/04/18回應會視作中途離開。

你在2016/05/21,即一個月多後才再次出庭,視作中途離開論。

本席在2016/05/21再次要求你回答問題,但你在將近一個月之後2016/06/17才再次出席審訊。

法院有負任確保審訊在合理時間下進行。當本席向你提問時,你是有責任在合理時間內回應。

被告人的回應時間是不合理地長,已經浪費法院大量時間。

現在你必須回應本席,為何沒有按照本席在2016/04/17的指示在期限內回應問題,及為何要相隔差不多一個月才回應。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6-17 14:26

若我有回到國家,我便要負責到法院出席審訊。
國家亦無規定國民需要何時回國,所謂合理只是閣下主觀意見。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15:10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6-17 14: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若我有回到國家,我便要負責到法院出席審訊。
國家亦無規定國民需要何時回國,所謂合理只是閣下主觀意見。 ...

本席不接受被告人的解釋,你未能向法院證明有任何特殊理由或不可抗力而離開及拖延審訊,亦沒有在離席前告知法院你將未能繼續審訊。

本席認為你的行為已經構成藐視法庭罪。在本席執行有關決定前,你可向本席解釋及證明為何未能按時回應本席提問。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6-17 16:24

你不接受是你的事,根本沒有法理支持你的觀點。國家有何法律規定國民需要何時回國?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6-17 16:25

本國藐視法庭罪的法律文本在哪?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20:38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6-17 16: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國藐視法庭罪的法律文本在哪?

法院有責任維持審訊順利進行、保持法院尊嚴和行使司法審判權。法院判處藐視法庭罪是由普通法所給予的司法權力,以令法院可執行其憲制上的職權。

本席已給予被告人最後機會向本院作出解釋,但未能令本席信納被告人的行為是基於不可抗力或其他超越其能力可控制而造成。被告人你必須知道,本案是一宗刑事審訊,不是一宗民事糾紛,被告人是有絕對責任出庭應訊和按法庭程序參與審訊。

本席在此判處被告人龍志景朗藐視法庭罪成,判刑將押後宣判。若被告人對本決定不服,必須以書面申請向法院提出上訴,本審訊餘下程序不會處理相關上訴。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20:40

達爾文 發表於 2016-4-10 10: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更正:國防部為了證明各人為真實身份,他們必須檢驗Email正確性及更改密碼才可以再次取得帳號

被告人已承認使用分身帳戶123123。

由於被告人對其餘使用分身帳戶之控罪表示不認罪,現在由控方就其餘分身帳戶使用之控罪進行案情陳述。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6-6-18 12:07

達爾文 發表於 2016-6-18 13:49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2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被告人已承認使用分身帳戶123123。

由於被告人對其餘使用分身帳戶之控罪表示不認罪,現在由控方就其餘 ...

法官大人:


國正與我有時IP重疊,因為報社關係要互相登入對方帳號。
被告人指出國正與他曾經互相登入對方的帳號,換言之被告已經承認違反了刑事條例第十三條中「使用他人論壇帳戶」的條文。

而其餘四人的IP位置均與被告人龍志景朗完全相同,違反了刑事條例第十三條「除政府機關帳戶或公務所需外,擁有多於一個國民帳戶」。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8 14:01

達爾文 發表於 2016-6-18 13: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官大人:




控方可以開始傳召證人或呈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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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審訊(刑事訴訟第六號:帝國政府 訴 龍志景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