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仔 發表於 2014-6-5 20:20

判決書(民事訴訟第五號:李君羨 訴 達爾文)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4-6-5 20:2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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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民事訴訟
李君羨 訴 達爾文
判決書

主審法官:首席大法官比利仔閣下
案件編號:民事訴訟第五號
審訊日期: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判案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


背景

1. 原告人李君羨以被告達爾文在延興廣場(即閒聊吹水)內由原告人所發表主題【女皇派遣李君羨擔任其化身,鎮壓百姓】作出侮辱性回覆,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控方案情

2. 控方表示,被告在該帖回應他為"智障",而他是該帖樓主,有直接攻擊他的意味。


辯方案情

3. 辯方表示,事實上女皇並沒有公開表明請原告人擔任其化身,鎮壓百姓,所以,說出這句子的,只會是患有精神病或有智力障礙的人。辯方並表示沒有直接說明原告是智障,只是原告對號入座而已。及後被告人指出,黃名出現此類字眼並不是新鮮事了,例如原訟人自己也曾經在延興廣場出言辱罵,相對於被告人的言論,簡直是小巫見大巫。由此質疑這次控訴是政治打壓,目的在肅清反對自己的市民。


討論

證人作供

4. 與訟雙方在審訊中均表示沒有證人需要傳召上庭作證。

證物呈堂

5. 除了案發現場外,與訟雙方在審訊中均表示沒有證物需要呈堂。

構成侮辱的考量

6. 根據本國案例「民刑事綜合第二號:龍志景朗 訴 蒼芎」一案,構成侮辱時法院會考慮到以下元素:
[*]與訟雙方的私人關係
[*]案發環境
[*]言論會否冒犯原告或令其名譽受損
[*]言論是否針對原告或可合理地被認為是針對原告
[*]言論是否被言論自由或其他法律所保護
[*]侮辱的目標是否自然人

7. 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符合了構成侮辱的元素包括:

[*]案中雙方並非朋友關係
[*]案發現場為公眾地方
[*]"智障"一詞帶有負面意思,對原告的名譽確會受損
[*]雖然被告否認"智障"一詞的所述對象是原告人,且法院不會假定所有回覆者的發言對象是發怖主題者,但就被告人所陳述中表示「女皇並沒有公開表明請李君羨擔任其化身,鎮壓百姓,所以,說出這句子的,只會是患有精神病或有智力障礙的人」,令本席合理地認為被告人的所述對象是原告人
[*]原告人是自然人


8. 可是,本案未能滿足「言論是否被言論自由或其他法律所保護」這一個考慮因素。根據《人權法》第十條,任何人士擁有不可分劃之言論自由,而其內容包含了保有己見的自由,接受和傳遞資訊及想法的自由,除非有關言論違反條例中第十條第一項所述的「符合法律規定」或「為民主社會所需」。

9. 原告人未能令法院信納被告人的言論違反「符合法律規定」或是「為民主社會所需」的規定,故此被告人的言論是受到法律下的保障。


判決

10. 基於以上理據,本席判被告人勝訴,並命令原告人需支付審訊費用80w幣。

任何一方如對判決不服者可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或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重新考慮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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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比利仔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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