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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國會第四次會議動議收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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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7 20:45:18 |顯示全部樓層
致內閣閣員、國會議員:

  如有任何動議,請於今日起至3月19日晚上12時前在本帖交付,動議時請交下詳細的文件。另告知國會議長副議長,從璟皇上同時會召開有關於違憲問題會議與國會所有議員商討。

國會行政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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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從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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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發表於 2011-3-20 22:23:21 |顯示全部樓層
《黃名帝國榮職條例》草案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榮職總類
第三章 授予及禠奪權
第四章 榮職者權利與義務
第五章 立法前榮職擁有者之處理辦法
第六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榮職條例》。
第二條 根據《皇室典範》賦予君主權力或獲授權者行使函授榮職之權。

第二章 榮職種類及順位

第三條 下列榮職種類之名稱:
 一 非宗姓李氏之親王、郡王、藩王、格格、堂主職;
 二 擁有「名前」稱號之本國官員或外國人員;
 三 爵位擁有者,列為公、侯、伯、子、男;
 四 擁有「御卿」名義之國民。
第四條 非李氏之親王、藩王,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男職。
 一 獲授親王為首階,奉中央三品榮銜,藩王次之,奉中央四品榮銜。
第五條 非李氏之郡王、格格、堂主,在本國有一定之貢獻而獲得君主或內閣之嘉許,為女職。
 一 獲授郡王為首階,奉中央三品榮銜,格格次之,奉中央四品榮銜,堂主再次之,奉中央七品榮銜。
第六條 擁有「名前」稱號,必須有官員職銜者,獲特別禮待,奉升原職階一品榮銜。
第七條 王位擁有者,為民事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親王,虛銜中央一品,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貳佰;
 二 郡王,虛銜中央一品,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貳佰;
 三 藩王,虛銜中央二品,宅邸內可置隨員八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四 格格,虛銜中央四品,宅邸內可置隨員六人,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堂主,虛銜中央六品,宅邸內可置隨員三人,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八條 爵位擁有者,為軍職有功獲授,下列細則:
 一 公爵,虛銜中央一品,宅邸內可置隨員十人,月奉論壇貨幣貳佰;
 二 侯爵,虛銜中央一品,宅邸內可置隨員八人,月奉論壇貨幣貳佰;
 三 伯爵,虛銜中央二品,宅邸內可置隨員六人,月奉論壇貨幣佰伍;
 四 子爵,虛銜中央三品,宅邸內可置隨員四人,月奉論壇貨幣捌拾;
 五 男爵,虛銜中央四品,宅邸內可置隨員三人,月奉論壇貨幣伍拾。
第九條 根據本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之授隨員者,有關人士必須提呈名單予司憲院紀錄存檔,並得君主之同意。
第十條 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內之隨員規定,不屬於本國中央體系之內,薪俸利益由榮職者支付。
第十一條 擁有「御卿」名義之國民,虛銜中央七品,可直接授予內閣官職。
第十二條 不論男女職者為御卿,為所有榮職者最低之位。

第三章 授予及禠奪權

第十三條 所有榮職,一律得由君主或儲君向君主引薦下授予,其他皇室或王送人員均不得封授。
第十四條 榮職之親屬,不論是否親生或非親王者,未得君主之許可,不能承襲。
第十五條 因應以下情由,榮職者之封銜及相關財產會被君主禠奪或沒入:
 一 榮職者企圖或意圖顛覆國家或危害皇室;
 二 干犯刑事罪行而影響國家聲譽;
 三 新任君主下令解散前朝榮職而可保留財產者。

第四章 榮職者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榮職者必須根據國家憲法與一般國民擁有相關之權利。
第十七條 榮職者擁有宅邸者必須每年向當屆政府繳付財產稅論壇貨幣貳拾。
第十八條 榮職者可向政府申請建宅邸而不用繳交任何稅款,其宅邸在地契發出後不可轉讓,榮職者可將宅邸轉名於親屬名下,但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若榮職宅邸要轉售,必須先向政府繳納地稅,稅率由政府訂定。
第十八條 榮職者如沒有加入內閣為官者,必須負擔司法機構的法官職務,御卿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立法前榮職擁有者之處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條例成立前之榮職者,其封銜繼續合法。
第二十條 本條例成立前之榮職者,不得向皇室或政府追溯任何月奉或置產。
第廿一條 本條例生效後,政府須向所有立法前之榮職者付予論壇貨幣参拾作一次性補償,而不論榮職者封銜數目。

第六章 附例

第廿一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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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品 聖壽勳章(銀)

發表於 2011-3-21 08:05:29 |顯示全部樓層
《出版及廣播牌照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牌照申請
第三章 豁免申請牌照
第四章 違反牌照條例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牌照條例》。
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範疇為《社團註冊法》中所列明的組織。


第二章 牌照申請

第三條 任何組織如欲從事出版報刊或刊物之業務,必須向文化和廣播署申請出版牌照。
第四條 任何組織如欲從事廣播或視播之業務,必須向文化和廣播署申請廣播牌照。
第五條 文化和廣播署可就牌照申請事宜設立指引,包括申請格式、申請費用、申請要求等等。


第三章 豁免申請牌照

第六條 以報社形式經營之組識可豁免申請出版牌照。
第七條 以電台形式經營之組識可豁免申請廣播牌照。

      
第四章 違反牌照條例
  
第八條 任何組織在以下情況下出版即屬違法:

(i) 沒有申領出版牌照  及
(ii) 不符合豁免申請出版牌照

第九條 任何組織在以下情況下廣播即屬違法:
(i) 沒有申領廣播牌照  及
(ii) 不符合豁免申請廣播牌照

第十條  文化和廣播署有權沒收及禁制違反本條例之刊物或聲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所出版之刊物及廣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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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藩王、民主陣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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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二品

發表於 2011-3-21 18:11:00 |顯示全部樓層
首席大法官的動議

政府已經開始了幾個月,到現在都沒有動議首席大法官的事,司法權完全沒有人,令政府好像無人管一樣,完全不可接受,要求政府在今次會議交代!

我黨提名太輝王龍志景朗做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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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從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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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發表於 2011-3-22 21:15:57 |顯示全部樓層
杜泰 發表於 2011-3-21 18:11
首席大法官的動議

政府已經開始了幾個月,到現在都沒有動議首席大法官的事,司法權完全沒有人,令政府好像無 ...

杜泰

你一方面向眾人告訴政府違憲,另一方面你又行違憲的事情,根據憲法,首席大法官乃政府提名,你不是政府代表,是不可以提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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