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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國會第三次會議動議收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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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13 18:40:15 |顯示全部樓層
致內閣閣員、國會議員:

  如有任何動議,請於今日起至2月14日晚上12時前在本帖交付,動議時請交下詳細的文件。

國會行政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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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品 聖壽勳章(銀)

發表於 2011-2-14 21:48:43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提案:

《國政憲報條例》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引稱為《國政憲報條例》。
第二條 所有政府之公告、法律、內閣或國會會議提案、咨詢案、草案或相關文件必須刊載於國政憲報內。
第三條 未有根據本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者,則視作無效。
第四條 下列為國政憲報之內容編制:
 一 政府公告:政府官方委任令、內閣制誥;
 二 第一號法律副刊:國家現行之條例新增或修訂;
 三 第二號法律副刊:新法例頒佈實施;
 四 第三號法律副刊:條例草案、司憲院、國會及內閣提案或咨詢案;
 五 第四號法律副刊:註冊、牌照人士名單;
 六 第五號法律副刊:行政命令、司憲院令、部門報告、壇際協定;
 七 第六號法律副刊:皇室訓令、聖諭、皇位事務報告;
 八 第七號法律副刊:公共啟示、取締、清盤之團體或機構通知、業務轉讓;
 九 第八號法律副刊:國會會議紀錄;
 十 各項附件:第一至第九款之補充文件。
第五條 國政憲報於每月出版一次,由國會行政處執行編輯及發行,國會議長監督。
第七條 國會行政處可就部門發出之文件時效發行號外版國政憲報。
第八條 國政憲報以年作卷編列,以期顯示數目。
第九條 國會議長有權指令國會行政處更改國政憲報的內容編制,並刊登於新一期國政憲報內為之生效。
第十條 除非議案已列明生效日期,所有本條例第三條所列之事項,均在刊憲後即時生效。
第十一條 國會通過之法案而已刊憲者,在四十八小時內得君主之否決時,國政憲報所刊載之當案即時無效,國會行政處必須以號外形式宣佈該案已失效,並重新提交予國會審議。
第十二條 國會行政處必須在國會通過法案後二十四小時內刊憲。
第十三條 本條例銜接國政憲報臨時條例。
第十四條 本條例經國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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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品 聖壽勳章(銀)

發表於 2011-2-14 21:49:03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提案:

提案,廢除《黃名帝國內閣總理大臣府國庫局財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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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品 聖壽勳章(銀)

發表於 2011-2-14 21:49:17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提案:

決議案:
「茲將黃名帝國實質財務交與黃名帝國從璟皇帝陛下直接管理,不論從璟皇帝是否仍然在位亦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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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品 聖壽勳章(銀)

發表於 2011-2-14 21:49:34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提案:

修改《黃名帝國首相副相宣誓條例》

第二條修改為
「本條例稱之首相為內閣總理大臣之簡稱、本條例稱之副相為副總理大臣。」
第三條修改為
「內閣總理大臣、副總理大臣宣誓,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六條修改為
「首相、副相宣誓,於首都論壇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黃名帝國皇帝為監誓人」
第七條修改為
「首相、副相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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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品 聖壽勳章(銀)

發表於 2011-2-14 21:49:47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提案:

修改《黃名帝國國政院國政議員條例》為《黃名帝國國會議員條例》

第一條修改為「根據憲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賦予國會權力機關之組織而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修改為
「第三條 如法律規定國會議員由內閣委任者,由內閣委任國會議員之資格為:
 一 本國皇室人員;
 二 本國國民;
 三 非本國國民。」

條例內之「國政院」修改為「國會」,而「國政議員」則修改為「國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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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品 聖壽勳章(銀)

發表於 2011-2-14 21:50:01 |顯示全部樓層
內閣提案:

修改《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第六條第二點修改為

 二 未經授權下張貼與虛國論壇有關而具有商業性質的廣告或宣傳(商業企業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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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從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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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15 16:12:55 |顯示全部樓層
李興道 發表於 2011-2-14 21:50
內閣提案:

修改《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但法例原文不是僅僅針對虛國商業廣告的情況∼而是實質的商業廣告∼
如果要修此例,是否兩者一併考慮?
把所得的力量統統燃燒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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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從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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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15 16:14:01 |顯示全部樓層
李興道 發表於 2011-2-14 21:48
內閣提案:

《國政憲報條例》

正確是《黃名帝國憲報法》∼「國政憲報」一名亦已過時
把所得的力量統統燃燒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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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從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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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發表於 2011-2-15 16:43:16 |顯示全部樓層
增修《首都論壇帖務條例》

淫褻、不雅及性騷擾之行為規範

現時首都論壇帖務的法律只規範了言語暴力、譭謗或人身攻擊的帖文,建議考慮加強規管「淫褻、不雅及性騷擾」的帖文,包括發帖發回應。

一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未經授權或加以保密者,將人類裸露或牽涉性愛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於公眾發表,以淫褻論之。
二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未經授權或加以保密者,將暴力血腥、性主題隠喻的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於公眾發表,以不雅論之。
三 發帖人或討論者作出淫褻、不雅物品引致他人感到不安或損害,罰以論壇貨幣百元及暫停用戶一天。
四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官方指定的地方,發表前兩條指定之物品加入警告字句或加以保密者,不罰。
五 不論發帖人或討論者,在首都論壇內發佈之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關係到性愛的主題或隠喻而引致公眾提告或投訴,以性騷擾論之。
六 發帖人或討論者在言論、圖片、影像或聲帶上以性為主題或隠喻,公開點名評示或以形象化暗指對象,而引起有關對象認為在名聲、形象或心理上受到損害,亦以性騷擾論之。
七 發帖人或討論者發佈性騷擾的言論、圖片、影像、聲帶而令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會以不同程度之處分:
 一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永久受損害者,罰以論壇貨幣七十元及暫停用戶一天,並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二 散佈文字、圖片、影像或聲帶犯前項之罪者,引致他人之名譽或形象影響一段時限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並向受害人作出道歉及賠償論壇貨幣百元。
把所得的力量統統燃燒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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