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李興道 於 2011-1-9 15:09 編輯
內閣法修正案:
第十三條修正為內閣官房長官,及增加第十四至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內閣官房長官)
內閣設置一內閣官房長官。
內閣官房長官負責-
一、內閣會議事項的整理和其他內閣的事務。
二、協助首相綜合調整與內閣的重要政策有關的基本方針、計畫和法案等。
三、協助首相綜合調整與內閣會議的重要事宜有關的計畫和法案等。
四、綜合調整與行政各部的政策施行統一目標有關的於統一保持上必要的計畫和法案等。
五、收集調查與內閣的重要政策有關的情報。
內閣官房長官由國務大臣兼任。 第十四條(內閣部會) 內閣設下列各部: 一. 內政部 二. 外務部 三. 商事部 四. 工務及保安部 五. 文化及傳媒部 六. 政風部 內閣設下列委員會: 一. 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 第十五條(特別委員會) 內閣為處理特定事務,內閣總理大臣得設立內閣所屬之特別委員會,特別委員會之任期不超過任命之內閣總理大臣。 第十六條(無任所國務大臣) 內閣置無任所國務大臣,簡稱國務大臣,名額為五人至七人。無任所國務大臣得兼任內閣官房長官及前數條委員會之主席。 第十七條(內閣所屬司、處及局) 內閣得設以下司、處及局。 一. 常務司 二. 機務司 三. 中央情報司 四. 公共事務及會議司 五. 人事處 六. 國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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