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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事假申請指引  關閉 [複製鏈接]

君主

從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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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發表於 2010-3-31 17:43:43 |顯示全部樓層
公務人員事假申請指引

第一條 公務人員者,泛指本國皇室人員、皇室機構人員、政府部門人員及中央分區人員。
第二條 如該部門設置有人事處而已有相應的人員上任,申請假期之人士可向相關部門提請。如未有設置人事處之部門或機構,則將提請交予機務級人員審核。
第三條 如該部門沒有設置人事處,申請假期之人士可向部門機務級人員提請。
第四條 公務人員如申請十四天以上之假期,機務人員或人事處主管,必須將有關申請轉呈部門或機構首長批閱。
第五條 申請假期之人士,必須在申請書上列明以下事項:
 一 公務人員名字;
 二 所屬職位;
 三 請假日期;
 四 請假原因。
第六條 人事處在處理有關申請時,必須紀錄存檔。
第七條 申請假期人士遞交之申請,如日數在七天或以下,人事處處長可直接審核。七天至十三天者,則由人事處處長呈請部門或機構機務級人員審批。十四天或以上者,則依第四條處理。
第八條 部門首長之假期申請,須發出公告通知,並註明委託署任者之詳細情況。
第九條 本國公眾假期時而公務人員需要工作者,會獲發本國論壇貨幣之補償。
第十條 未有呈交申請而失蹤超過一月者,以曠工懲治。
第十一條 在本指引生效以前,所以請假事宜由部門首長自行決定而不作失誤裁處。

內閣總理大臣府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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