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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2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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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黨動議土地買賣事項
一.政府內政署為一些分區建立土地名冊,土地名冊的更改,不論是哪個年度的政府都不可以私自取消記錄
二.土地名冊記錄之後,內政署應該另外發出地契,土地才可以交易,交易之前的土地買賣方都要先向內政署申報,核對雙方資料無錯後記錄在土地名冊內,但是原有資料不可以遺失,要公眾都可以查看
三.要立土地法保障國民財產,一般土地交易都是自由,但是在主權上不可以改變,所以要訂年期給土地擁有者土地使用權,斤以要交地租給政府
四.由政府規劃各區土地用途,民人是不可以胡亂改變,要先申請改變用途得內政署批准才可以改變
五.土地交易範圍不包括內城和皇宮
六.土地交易後賣方要納稅
七.如果內政署無發地契,土地不可以進行交易,所有交易都要等地契發出才叫做正式生效
八.成功交易同改變土地用途,政府都要刊憲宣佈
九.建議土地名冊可要求各區事務所的分區大臣負責,每次交易發地契由內政署處理,分區大臣上報有交易之後要內政署七日內回覆事務所,就算不能即時有地契,如果准許交易同改變名冊,內政署回覆時要求事務所先發出臨時買賣通知書,代表官方已收納個案,但買方在未收到正式地契前是不可以轉售
為了令官員有工作做,我建議分工要仔細一些,明安都絕對不可以使用土地買賣,由中央遘壇事務局負責管理
冪湖,外城同永澄區是可以有土地買賣,各分區事務所負責,上司是內政署戶政局負責管理,又或者建立一個土地局負責管理
外城應該盡快搬走沒有用的辦事處,建議將康華大街的王府都搬去外城,民居都可以搬走,法院同國會搬入內城便最理想
土地名冊要各區都有,全部記錄都不可以刪除,只可以加頁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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