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李興道 於 2011-1-9 15:59 編輯
中央銀行法 第一條 (定位) 黃名帝國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本行) 為國家銀行,隸屬內閣。
第二條 (經營目標)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第三條 (總行及分行)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各地區設立分行。分行之設立及撤銷,須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報請內閣核准。
第四條 (資本)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第五條 (組織) 本行設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 前項委員,內政大臣及商事大臣為當然委員。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第六條 (中央銀行總裁) 本行置總裁一人,由管理委員會主席兼任;副總裁一人,兩者由內閣總理大臣在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委員中任命,期滿得續加任命。
第七條 (總裁職能) 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對外為行長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總裁由管理委員會之主席兼任,總裁缺席時,由副總裁代理之。
第八條 (業務範圍) 本行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 一、政府機關。 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 三、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
第九條 (黃名帝國貨幣) 黃名帝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黃名帝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事務,由本行專營並管理之。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W圓。
第十條 (對外兌換) 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外國貨幣之買賣。 六、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 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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