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1570|回復: 9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狀告政府,民事索償  關閉 [複製鏈接]

親王

太輝王

Rank: 7Rank: 7Rank: 7

UID
30
W幣
56
存款
889
積分
999
威望
1
0
主題
15
帖子
52

親王

跳轉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1-3-27 16:01: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首都遊戲區無故不派發金錢
使本人浪費了大量時間,卻換不了金錢。
本人常玩擲長矛,平均每局二千分,四十七分換一元,
每局可賺四十二元,扣除六元成本,每局淨賺三十六元。
昨天玩了十多局才發現金錢沒有增加。
當其十五局,現追討五百四十元。

太輝王
龍志景朗

使用道具 舉報

國務大臣

內閣官房長官、司憲院司政處處長

Rank: 7Rank: 7Rank: 7

UID
66
W幣
6181
存款
0
積分
8657
威望
609
6
主題
67
帖子
1258

中央四品

發表於 2011-3-27 16:10:27 |只看該作者
Flash 遊戲設定 : 遊戲不會得到獎金

這兒早就標明了沒有錢收

使用道具 舉報

親王

太輝王

Rank: 7Rank: 7Rank: 7

UID
30
W幣
56
存款
889
積分
999
威望
1
0
主題
15
帖子
52

親王

發表於 2011-3-27 16:12:53 |只看該作者
原來法院就是給別人說三道四的嗎?
作為官員,是否應道歉?

使用道具 舉報

國務大臣

內閣官房長官、司憲院司政處處長

Rank: 7Rank: 7Rank: 7

UID
66
W幣
6181
存款
0
積分
8657
威望
609
6
主題
67
帖子
1258

中央四品

發表於 2011-3-27 16:15:2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西狂楊過 於 2011-3-27 16:15 編輯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1-3-27 16:12
原來法院就是給別人說三道四的嗎?
作為官員,是否應道歉?

那麼對不起

使用道具 舉報

親王

太輝王

Rank: 7Rank: 7Rank: 7

UID
30
W幣
56
存款
889
積分
999
威望
1
0
主題
15
帖子
52

親王

發表於 2011-3-27 16:42:32 |只看該作者
一句對不起便可?
本王已狀告汝

使用道具 舉報

親王

慶親王

Rank: 7Rank: 7Rank: 7

UID
4
W幣
1302
存款
255
積分
1953
威望
90
0
主題
59
帖子
216

親王 聖壽勳章(金)

發表於 2011-3-27 23:13:53 |只看該作者
很顯然地,你們兩位都是在我的法院內,我希望你們停止。

本席沒有首先警告,除與訟一方和本席允許下外不得發言,因此現在補回。

使用道具 舉報

親王

慶親王

Rank: 7Rank: 7Rank: 7

UID
4
W幣
1302
存款
255
積分
1953
威望
90
0
主題
59
帖子
216

親王 聖壽勳章(金)

發表於 2011-3-27 23:15:58 |只看該作者
原告是希望追討小額錢債,還是控告被告詐騙?

使用道具 舉報

親王

慶親王

Rank: 7Rank: 7Rank: 7

UID
4
W幣
1302
存款
255
積分
1953
威望
90
0
主題
59
帖子
216

親王 聖壽勳章(金)

發表於 2011-3-27 23:28:30 |只看該作者
原告:
我警告你,你的案件必須經過組織,才向本席提出。不得浪費法庭時間,請你是確保本席信納你是為爭取利益進行訴訟,不是為進行訴訟而進行訴訟或為宣傳政見而進行訴訟,否則責任自負。

使用道具 舉報

親王

慶親王

Rank: 7Rank: 7Rank: 7

UID
4
W幣
1302
存款
255
積分
1953
威望
90
0
主題
59
帖子
216

親王 聖壽勳章(金)

發表於 2011-3-29 20:21:29 |只看該作者
原告立刻同答本席問題!你是希望民事起訴追討小額錢債?還是刑事起訴控告被告詐騙?

使用道具 舉報

親王

慶親王

Rank: 7Rank: 7Rank: 7

UID
4
W幣
1302
存款
255
積分
1953
威望
90
0
主題
59
帖子
216

親王 聖壽勳章(金)

發表於 2011-4-1 16:43:39 |只看該作者
在初步聆訊期間,原告一直是沒有回答本席問題,而在一份由原告在外間發出的聲音聲明所顯示的證據,令本席信納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並非真實為追討權益,原告實質上濫用法庭程序,現在即時撤銷本宗案件,並頒下1000W幣的懲罰性訟費命令。 此外,本席有理由相信原告所發出的聲明意圖影響判決和致使國民對司法失去信心,因此本席立即以蔑視法庭罪,對原告判處十五天刑期的監禁。 若原告不能於七天內付納訟費,則原告須因無視法庭命令的蔑視法庭罪再加刑至三十天。

本席認為原告屢次濫用法庭程序、蔑視法庭、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不能夠接受,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示警戒。本席重申,國民在保護權益向法庭提出訴訟當然是合情合理合法,但濫用法庭程序宣揚己見等浪費法庭資源的事情,法庭是不能夠容忍的。原告希望藉事件破壞國民對司法的信心,為維護司法尊嚴和公平公正的形象和判決,本席無從選擇只能對原告的刑事行為判處刑罰,實在令人遺憾。

原告如果希望就定罪或判刑向本席提出覆核,須於三天內向法庭提出重新考慮申請書。退庭。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手機版|黃名帝國2010年舊論壇

GMT+8, 2024-5-7 01:15 , Processed in 0.027014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頂部